1、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应提交所在国(地区)政府签发的企业注册证书和肥料管理机构批准的生产、销售证明。国外肥料生产企业的注册证书和生产销售证明还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企业所在国(地区)使馆(或领事馆)确认。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还需提交委托代理协议,代理协议应明确境内代理机构或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职责,确定其能全权办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肥料登记、包装、进口肥料等业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肥料登记申请书》。
3、 田间试验:申请人应按相关技术要求在中国境内开展规范的田间试验,提交每一种作物1年2个以上(含)不同地区或同一地区2年以上(含)的试验报告。土壤调理剂(含土壤修复微生物菌剂)试验应针对土壤障碍因素选择有代表性的2个地点开展,提交连续3年(含)以上的试验结果。
4、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应提交相应的企业生产和质量检测设备设施(包括检验仪器)图片等资料。
5、产品标签样式,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标签样式。
6、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资料:包括企业的基本概况、人员组成、技术力量、生产规模、设计产能等。
7、产品研发报告:包括研发背景、目标、过程、原料组成、技术指标、检验方法、应用效果及产品适用范围等。
8、生产工艺资料:包括原料组成、工艺流程、主要设备配置、生产控制措施。
9、肥料样品:产品质量检验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应提交同一批次的肥料样品2份,每份样品不少于600克(毫升),颗粒剂型产品不少于1000克。